交警拘留的流程包括以下步骤:
受理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调查
传唤: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的家属。
询问: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要求就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检查: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检查。
申请拘留 :在调查过程中,如果确定需要拘留违法嫌疑人,警方会申请拘留,并要求违法人在拘留前签字。执行拘留
公安机关拘留人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拘留人的原因和羁押处所通知其家属或所在单位,除非存在无法通知的特殊情况。
如果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被拘留人,应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在接到申请后的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通知家属: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公安机关应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其所在单位。
复议或复核:
如果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异议,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整个流程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合法、公正、及时地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