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审查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接受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进行接待和收留的活动。
审查
对接受的材料进行核对和调查,判断是否存在犯罪事实以及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审查的内容包括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确等。
处理
经过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如果认为存在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则应当立案;如果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则应当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举报人或者自首人。
通知立案或不立案结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如果决定不予立案,应当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举报人或者自首人。
制作相关文书
对于需要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需要填写《立案报告表》,并制作《立案请示报告》,经本机关或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制作《立案决定书》。最后,由负责审批人签名或盖章。
补充证据
人民法院在审查立案过程中,发现原告或者自诉人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不具备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限期补充证据,并将通知补证情况记录在案。
移送案件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线索,由负责侦查的部门统一受理、登记和管理。对于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线索的,应当在7日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
这些步骤共同构成了立案审查的完整程序,确保案件能够依法、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