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也称为当场处罚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这种程序简化了行政处罚的一般流程,提高了行政效率。
适用条件:
1. 违法事实确凿,即现场能够有充分的证据确认违法事实,无需进一步调查取证。
2. 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3. 处罚结果较为轻微,如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程序要求:
1. 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3.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 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5. 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6.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简易程序旨在简化行政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但同时也要求执法人员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