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人减刑程序如下:
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书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如监狱、拘役所等)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减刑建议书应包括服刑人员的表现、悔改或立功的具体事实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法院受理并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减刑建议书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查执行机关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法院需要审查的材料包括减刑建议书、终审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罪犯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等。
法院组成合议庭并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对于重要罪犯的减刑或合议庭意见有分歧的情况,应当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审理完毕并作出裁定。对于复杂或情况特殊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裁定送达
法院作出减刑裁定后,应送达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
监督和复议
服刑人员对减刑裁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议。检察院对减刑活动进行监督。
总结:
犯人减刑程序包括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书、法院受理并审查、法院组成合议庭并作出裁定、裁定送达以及监督和复议等环节。整个程序旨在确保减刑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障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