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提审的开庭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宣布开庭:
审判长或审判员宣布开庭,并介绍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法庭调查:
审判长或审判员引导法庭调查,包括宣读起诉状、对方答辩、质证、询问当事人及代理人、进行必要的鉴定和勘验等。
法庭辩论:
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就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辩论,审判长按顺序征求各方最后意见。
评议:
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进入评议阶段,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议情况应如实制作笔录。
宣判:
评议结束后,审判长宣布当庭或定期宣判,并公开进行,但是否当庭宣判则视法庭审理情况及结果而定。
其他相关程序:
对于延期审理的案件,需要重新确定开庭日期、时间和地点,并通知当事人。
以上步骤构成了裁定提审开庭的基本程序,确保了庭审的公正性和效率。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程序可能会根据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以及法院的具体规定有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