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抗诉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抗诉的提出
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提出抗诉。
抗诉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提出。
抗诉的方式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应当制作抗诉书。
抗诉书应载明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和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抗诉案件的原审法院对案件的编号及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抗诉的事实和理由、提出抗诉的时间。
如有证据,人民检察院应在提交抗诉书的同时提供证据或证据来源。
抗诉案件的再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直接进行再审,无需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再审时,人民法院需根据抗诉书的内容对抗诉案件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以监督再审程序的进行。
检察院受理与立案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递交抗诉申请书及相关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在收到抗诉状后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送达是否受理告知书。
人民检察院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应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书。如果决定立案,会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
检察院审查
人民检察院立案后,会对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审查,对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案件,应当就民事判决、裁定是否符合法定的抗诉条件进行审查。
审查终结后,检察院应分情况作出是否提起抗诉的决定。立案审查期一般为自调(借)阅法院审判案卷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复杂疑难的案件为六个月内。
检察院提请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并将审判卷宗、检察卷宗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报告书》应写明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诉讼过程、当事人申诉理由、提请抗诉理由及法律依据。
出庭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有责任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人民检察院作为抗诉的提出者,也有责任派员出席法庭,确保检察监督权的完整实现。
通过以上步骤,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并通过法院的再审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以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