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的程序如下:
制作文书
法院接受通知送达时,首先需要制作公告文书。文书内容应包括起诉或上诉的要点、被申请人答复的期限及逾期答复的法律后果、传票的出庭地点和时间、以及判决或裁定的主要内容等。
选择合适的方式公告
公告可以通过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如果法律对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
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起诉或上诉的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答辩的法律后果。
公告送达传票的,应当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
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决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裁判是第一审法院作出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审人民法院。
公告期限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国内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记录和备案
人民法院应当在案卷中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并将有关情况附卷备查。
其他注意事项
如果送达时未找到被送达人或者邮寄送达诉讼文书被退回的,不可径行公告送达。应当查清被送达人是否因临时外出或迁移新址无法送达到,并确认被送达人下落不明应该有公安部门或其单位、街道办事处的证明材料予以证实。
通过以上步骤,可以确保公告送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