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中的调解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开始阶段
当事人申请调解:当事人可以向调解组织提出口头或书面的调解申请。
受理调解申请:调解组织在接到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如3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
准备调解:仲裁委员会应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确定争议焦点,并拟定调解预案。同时,选择调解地点和时间,并通知当事人及有关组织和个人。
进行阶段
调解主持:调解可以由仲裁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仲裁庭主持。调解过程中,应向当事人宣讲劳动法规和政策,说明调解的好处和意义,并提供适用法规。
协商调解:组织双方当事人就调解意见进行协商,提出本案的调解意见供当事人参考或选择。
结束阶段
达成协议:如果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仲裁庭将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字后调解书生效。
未达成协议或反悔:如果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仲裁庭应及时作出仲裁裁决。
仲裁审查确认
确认申请: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确认申请。
其他相关程序
证据调查: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以便更好地进行调解。
调解监督:调解过程应制作笔录,确保调解的透明性和公正性。
以上是劳动仲裁调解程序的一般步骤,具体情况可能因案件性质和当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规定而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