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为普通程序的情况包括:
当事人提出异议
当事人若对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且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裁定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
案情复杂化
在审理过程中,若发现案件情况复杂,不再适用简易程序,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证据问题
执法人员在证据核查时发现违法事实存疑或现场无法查清楚,应终止简易程序,按普通程序开展调查。
法律要求
若案件不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例如违法事实不确凿或未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应转为普通程序。
审理期限
若简易程序在三个月内不能结案,应当转为普通程序。
其他特定情形
包括当事人改变或增加诉讼请求、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申请证人出庭、无法直接送达应诉通知书需公告送达、案件虽简单但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
总结:
转为普通程序的情形主要包括当事人提出异议、案情复杂化、证据问题、法律要求、审理期限和其他特定情形。这些情形下,法院将按规定程序将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通知双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