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辞职的程序如下:
提交辞职申请
辞职者需亲自填写一式四份的“辞职申请表”,并交于所在单位的相关职能部门。
单位审核或审批
单位在接到辞职申请后,会根据情况进行审核或审批。对于不需经过批准的辞职申请,单位应在“辞职申请表”中填写审核意见;对于需要经过批准的辞职申请,则填写是否批准的意见。
档案转递
审核或批准后,单位需填写“辞职人员档案转递通知单”,连同辞职者的个人档案和另一份“辞职申请表”一并转至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政府人事部门审核
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在接到相关材料后,会进行清点无误并填写回执,完成辞职者人事档案的转递工作。
任免机关审批
国家公务员辞职,任免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表的三个月内予以审批。若过三个月未予批复,则视为同意辞职,任免机关应予办理辞职手续。在辞职审批期间,辞职者不得擅自离职,否则将给予开除处分,并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工作。
工作交接
辞职者在提交辞职申请后,需做好工作交接,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等待审计
某些情况下,辞职者可能还需要等待审计部门的审计,确保所有交接工作符合规定。
建议:
辞职过程中应保持与单位和政府人事部门的沟通,确保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辞职手续。
若有特殊情况或需要提前离职,建议提前咨询相关部门并了解具体操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