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破产审查程序是指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依法进行的审查工作,以决定是否受理该破产案件。具体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收到申请与通知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其他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受理案件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审查与决定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受理。审查范围通常包括:
破产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资格;
破产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
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被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的破产能力和破产原因。
如果法院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申请人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受理破产申请后的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在债权申报时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法院应负责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破产宣告
法院作出破产宣告的裁定通常由企业自愿提出破产申请时,不必经过和解整顿时期,即可直接进入破产宣告阶段。法院可依法直接审查企业是否具备破产宣告的条件,作出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对于法院作出宣告破产的裁定,当事人是不能提出上诉的,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案件受理时债务人未发生破产原因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其他相关程序
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应当履行财产保全义务、说明义务和提交义务,且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
债权人只能通过破产程序行使权利,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宣告前的期间,未经人民法院准许,不得行使优先权。
债务人的开户银行不得扣划债务人的既存款和汇入款抵还贷款。
债务人企业职工有保护企业财产的义务。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应当中止,以债务人为被告的其他债务纠纷案件根据情况分别处理。
通过以上程序,法院将全面审查破产申请,确保破产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