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死亡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申请和受理
由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认为手续不完备且无法补正的,驳回申请;认为手续完备的,受理案件并进行审理。
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必须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公告期间根据下落不明的原因和情况有所不同:
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公告期间为1年。
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判决
在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期间,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判决,终结案件的审理。
公告期间届满,下落不明人仍未出现,宣告死亡的事实得到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宣告该公民死亡的判决。
申请宣告死亡所需材料
失踪报案的记录。
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失踪年限证明。
公安机关对这一事实的证明。
现场勘验报告。
能证明事实的其他证据。
其他注意事项
申请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必须按顺序申请,顺序在先的申请人有排他效力。
在常住地死亡的情况下,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亲属、抚养人或邻居或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向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所需手续包括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或村(居)委会或其所在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信》,以及死者的身份证、户口簿。
这些步骤和材料旨在确保宣告死亡的程序公正、合法,并保护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