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委官员的任命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动议
当出现职位空缺且确有必要启动选拔任用程序时,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民主推荐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考察与核实
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民主推荐结果,对候选人进行考察,核实有关事项如档案、廉政问题等。考察可以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其中正职也可以参照个别提拔任职进行民主推荐。
确定考察对象
根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结合班子建设的实际需要,提出考察对象建议人选,报部务会议集体讨论,确定考察对象。
讨论与决定
根据部务会议讨论精神,填写相关请示报告卡,提请市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需召开全委会表决的任免事项,准备召开全委会或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进行表决。
公示与监督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履行法律程序
根据部领导批转的干部监督科的公示结果,起草任免文件,报部领导签发。需由市委领导或部领导进行宣布的,准备宣布时的讲话等有关文字材料,配合领导搞好宣布工作。
工作关系转接
需要转接工作关系的,及时办理工作关系的转接,并注意做好有关任免文件和转接工作关系的收发登记。
这些步骤旨在确保干部选拔任用的公正性、透明性和合法性,通过综合考量候选人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选拔出最适合担任相应职务的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