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宣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作出的裁决。民事宣判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开庭审理前
书记员查明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法庭调查
当事人陈述。
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宣读鉴定结论。
宣读勘验笔录。
法庭辩论
在合议庭主持下,各方当事人就本案事实和证据及法律依据,阐明自己的观点,论述自己的意见,反驳对方的主张,进行言词辩论。
合议庭评议
法庭辩论结束后,合议庭休庭,由全体成员对案件进行评议。评议不对外公开,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议应当制定笔录,对不同意见也必须如实记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全体成员及书记员签名。
宣读判决
合议庭评议后,审判长宣布继续并宣读判决。宣判方式分为立即宣判与定期宣判两种。当事人在外地的,还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代为宣判。
判决生效与执行
一审法院宣判后,当事人未提起上诉,上诉期过后,一审判决、裁定生效,民事诉讼程序终结。
一审法院宣判后,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可以提起上诉,第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二审后,民事诉讼程序终结。
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同级法院执行。
建议:
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应积极参与,了解自己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应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