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取证的法定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表明身份和出示证件
警察在取证时必须表明执法身份,并出示警察证。如果是搜查,还必须出示搜查令。如果无法出示证件,可以拒绝调查或搜查。
搜查和扣押
搜查必须遵循法定程序,通常需要至少两名民警在场,并且出示搜查令。搜查的范围包括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证据的地方。
公安机关在调取实物证据时,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被调取单位或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签名。
询问和制作笔录
询问证人、被害人时,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询问可以在现场、单位、住处进行,也可以在必要情况下通知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询问过程中应当制作详细的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无误后,由双方签名或盖章确认,以确保笔录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录音录像
在某些情况下,如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或进行远程询问时,应当全程录音录像,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证据的保管和移交
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严格保密。
证据应当在案件移送检察院时一并移交,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法律程序
侦查机关在从事证据调取行为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取证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以上是警察取证的法定程序,旨在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保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