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流程如下:
当事人申请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向大队提出伤残评定申请。
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的一般情况、伤残及治疗情况、申请请求事项、申请人、申请日期等。
受理与预约
大队在作出初步审查后,向伤者发出《伤残评定预约通知书》。
伤者持《伤残评定预约通知书》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指定的地点接受检查和评定。
检查与评定
评定人将根据检查的结果和医院材料,在法定的三十日内对伤者作出评定的结论。
当事人对作出的评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伤残评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伤残重新评定申请。
鉴定机构选择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当地人民法院备案的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这样鉴定结果才能被司法机关认可。
费用承担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由鉴定人先垫付,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重新鉴定
当事人如对初次评定结论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申请,经审查受理后,才能进行重新评定。
鉴定材料
伤者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病历本、诊断证明、入院记录、出院总结、X光片、CT光片及报告单等。
鉴定时限
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到委托后20日内完成鉴定,若因技术原因无法在20日内完成,经批准可以延长10日。
评定书
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内容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
建议受害人在做伤残鉴定时,最好是在起诉后申请法院委托相关部门进行鉴定,以避免保险公司等被告提出程序性问题,耽误时间,影响权利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