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破产重整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提出申请
破产重整的申请可以由债务人、连续六个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债权人提出。
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所在地的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并递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人应当在破产宣告前提出重整申请。
法院对重整申请的受理
法院将对重整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包括审查法院有无管辖权、申请人是否合格、申请书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实质审查包括审查被申请人是否合格、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的原因、债务人是否具有挽救的希望。
法院可以依职权或依申请人申请,中止对债务人的其它民事执行程序或对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法院指定管理人
法院将指定管理人,并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法院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债权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召开债权人会议
在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债务人或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
重整计划的执行
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以及法院批准后,正式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
如果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经权利人申请,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这些步骤构成了国企破产重整的基本流程,确保了重整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在实际操作中,可能还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但大致框架如下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