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谈话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般规定
审理谈话由案件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经监委分管领导审批后,应当与被调查人进行谈话。
特殊情况
对于存在特殊情形,经审理组研判不再进行审理谈话的,也要按照程序报分管领导审批。
实施前准备
在实施审理谈话前,需要签定“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案件保密保证书”。
审批权限
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审理谈话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保障被调查人的权利,并促进案件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审理谈话的审批程序如下:
审理谈话由案件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经监委分管领导审批后,应当与被调查人进行谈话。
对于存在特殊情形,经审理组研判不再进行审理谈话的,也要按照程序报分管领导审批。
在实施审理谈话前,需要签定“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案件保密保证书”。
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审理谈话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保障被调查人的权利,并促进案件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