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验收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试生产申请
建设单位在项目试生产(试运行、试营业)之前,向项目审批的环保部门书面提出试生产申请。
受理与现场检查
环保主管部门收到试生产申请后,安排现场检查。对于企业自主验收,需要专家进行现场勘察。
批准试生产
符合试生产条件的项目,环保部门批准试生产。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
提交验收申请
项目试生产(试运行)完成后,建设单位向项目审批的环保部门书面提出验收申请。
现场检查
环保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进行现场检查。企业自主验收时,需要专家对现场进行核实验收。
委托监测或调查
对主要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编制验收监测方案,并编制验收监测报告(表)。
对主要产生生态环境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或环评单位编制验收调查报告(表)。
提交验收材料
建设单位提交验收监测报告、验收调查报告及其他相关文件。
组织验收
环保行政部门收到符合要求的验收材料后,应在30天内组立验收组进行现场验收。
验收会议
组织验收工作组会议,专家提出验收组专家意见。企业根据专家意见进行整改完善。
最终验收意见
验收意见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等内容。验收结论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
编制验收报告
各环节验收无误后,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形成最终验收报告。
公示验收报告
编制完成后,公开验收报告,公示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信息填报
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后续监管
环保部门对项目进行后续的环境监管,确保项目持续符合环保要求。
建议:
建设单位应提前规划好验收流程,确保所有准备工作按时完成。
在试生产和验收过程中,与环保部门保持良好沟通,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重视专家意见,认真进行整改,确保项目环保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