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资格案件的程序如下:
申诉
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的,首先应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选举委员会应在3日内对申诉作出处理决定。
起诉
申诉人对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
起诉人可以是选民本人,也可以是有关组织或其他公民。
管辖
选民资格案件由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不能实行独任制和陪审制。
审理选民资格案件时,除了起诉人外,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其他与选民资格相关的公民也必须参加审理。
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后,作出的判决为最后决定,实行一审终审。
判决宣告时,必须公开进行,但是判决结果是否当庭宣判则视法庭审理情况及结果而定。
时间要求
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总结:
选民资格案件适用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申诉、起诉、管辖、审理和判决等各个环节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确保了选民资格的认定过程严谨、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