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撤诉的程序如下:
申请撤诉
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
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申请符合条件的,裁定准许撤诉,案件审理终结;申请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案件继续审理。
撤诉裁定
撤诉必须经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则终结案件的处理程序。
特定情况下的限制
如果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再次起诉
原告撤诉后,如再次起诉,需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受起诉次数限制。但某些特殊类型案件,如离婚案件等,撤诉后需经过一定期限或满足特定条件方可再次起诉。
二审程序中的撤诉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总结:
原告撤诉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提交书面或口头申请、法院审查、法院裁定准许或驳回撤诉请求等步骤。在特定情况下,如法庭辩论终结后或原告未经传票传唤缺席,法院可能不予准许撤诉。撤诉后,原告如再次起诉,需符合相关条件。在二审程序中,撤诉需经其他当事人同意,并可能涉及撤销一审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