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烈士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提交申请
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
县级受理与审核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到材料后,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市级受理与审核
上级材料转市级民政部门审核,向市级人民政府呈报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由市级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写出请示,连同有关材料上报省人民政府。
省级受理与审核、审批
上级材料转省民政厅审核,向省人民政府呈报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由省人民政府评定为烈士,同时送民政部备案。
评定
省人民政府对省民政部门提出的烈士评定意见进行审定。评定为烈士的,由省人民政府委托省民政部门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下发评定烈士的批复,并向提出评定烈士报告的县级人民政府发放评定为烈士的通知书;未评定为烈士的,由省人民政府委托省民政部门在未评定为烈士的批复中说明理由,并将批复逐级发至县级人民政府,由县级民政部门书面告知申报人。
备案
评定为烈士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整个流程涉及多个层级政府的审核和批准,确保评定过程的严谨性和公正性。